结论:主播宣传“去水果店买的贵,我这便宜”是否涉嫌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主播宣传内容真实,不构成违法
如果主播所售水果价格确实低于水果店,且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例如:水果店售价10元/斤,主播售价8元/斤),则属于正常的商业比较行为,不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需注意,宣传中不得使用“最低价”“全网最低”等绝对化用语,否则可能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被处罚。
若主播宣传内容虚假,可能构成违法
若主播通过虚构水果店价格(如谎称水果店售价15元/斤,实际售价仅10元/斤)、夸大自身价格优势(如声称“便宜50%”但实际仅便宜10%)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则可能涉及以下违法情形:
特殊情形:价格比较需有依据
即使宣传内容真实,主播也需确保比较对象明确(如明确标注比较的水果店名称、地址)、比较方式合理(如同品种、同规格、同时段价格对比)。若未明确比较基准或使用模糊表述(如“别家都贵”),可能因误导消费者被认定为违法。
建议:主播在宣传价格优势时,应保留进货凭证、价格对比记录等证据,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有依据。若您遇到相关纠纷或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