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原单位要求本人先辞职才能调出,一般不属于非本人原因的调动情形。下面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非本人原因”的定义角度
在劳动法律语境中,“非本人原因”通常指的是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因素,导致劳动者需要调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且劳动者本身并无主动意愿或过错。例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合理调岗、用人单位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变动等。而原单位要求本人先辞职才能调出,辞职这一行为是劳动者主动结束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非原单位直接基于自身经营等合理原因对劳动者工作安排做出的变动,所以从定义上看,不属于非本人原因。
从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角度
特殊情况分析
虽然一般情况下原单位要求先辞职再调出不属于非本人原因,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新单位和原单位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协议或安排,原单位实际上是在新单位的要求下,以这种看似要求劳动者辞职的方式来完成调动,但背后是新单位和原单位之间对于劳动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特殊约定,且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是由于新单位和原单位的原因导致自己不得不“辞职”调动的,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本人原因。不过,这种情况需要劳动者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例如新单位和原单位之间的沟通记录、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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