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有刑事案件应该怎么办-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行政纠纷

在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有刑事案件,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1. 刑事案件与行政赔偿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时
    若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结果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例如行政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或刑事证据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中止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刑事案件终结后恢复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此时需注意:

    • 刑事判决中认定的关键事实(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直接作为行政赔偿案件的证据;
    • 若刑事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则行政行为违法性通常无需再行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可能因此加重。
  2. 刑事案件与行政赔偿案件无直接关联时
    若刑事案件仅涉及第三方行为(如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或刑事证据与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实质联系,则行政赔偿案件可继续审理。此时需注意:

    • 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不得干扰行政赔偿案件的正常程序,例如不得以刑事调查为由拖延赔偿案件的举证期限;
    • 若行政赔偿案件中需要调取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法院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但需符合“与案件有关”的法定条件。
  3. 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影响赔偿范围时
    若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已覆盖部分损失(例如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刑事退赔获得补偿),行政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扣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刑事退赔部分属于已弥补的损失,不得重复主张。

实务建议:

  • 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审理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同步与刑事办案机关沟通,确保行政赔偿案件中需要的关键证据(如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 定期跟进刑事案件进展,若刑事判决出现新事实(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认定滥用职权),应及时向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法院补充证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程序衔接问题,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