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收费但未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从收费未开发票之日起就处于持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法行为的持续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在收取费用后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未开具发票,则构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此违法行为从收费未开具发票的那一刻起,便处于持续状态,直至补开发票或被税务机关查处之日止。
二. 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于律师所收费但未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时效应当从收费未开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律师所收费但未开发票,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从收费未开发票之日起便处于持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也从这一刻开始计算。我建议律师所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确保在提供服务后及时开具发票,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如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