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履行拒绝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性质、效力、目的及行使方式。
一. 性质不同
- 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依据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赠与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失去其应有之效力。
- 履行拒绝权:履行拒绝权性质上属于抗辩权,因此,其行使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只能在受赠人提出给付请求时方可行使。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只是拒绝履行其对受赠人的赠与给付义务,而不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二. 效力不同
- 撤销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赠与财产交付、登记移转之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使合同无效,赠与人自然可以不为给付;在赠与财产交付、登记移转之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 履行拒绝权:不具有溯及力。赠与给付完成后,即使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也不得请求完全返还。
三. 目的不同
- 撤销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对受赠人的忘恩、不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
- 履行拒绝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出于照顾确实处于困境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
四. 行使条件不同
- 撤销权:赠与人可以依据其意思或法定情形积极、主动地行使。
- 履行拒绝权: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条件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这是两个并列的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就构成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赠与人的履行拒绝与撤销权在性质、效力、目的及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权利行使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