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以前的物业解散后,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又来一个物业公司,这种做法一般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具体来说,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通常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原则)。如果以前的物业解散后,新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的选聘程序就直接进驻小区,那么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
业主权益保护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享有决定权。这是业主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居住环境的关键。如果新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擅自进驻,那么业主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业主有权要求新的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建议: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业主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