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不能仅通过购买产品,在收货地建立管辖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 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 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 特殊规定: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通过简单购买产品来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
二. 购买产品与管辖权的关系
- 无直接关联:购买产品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也不能作为确立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的确定需要基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法定连接点。
- 避免滥用:如果允许原告通过购买产品来随意选择管辖地,将可能导致管辖权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 实际案例与启示
- 例如,在某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试图通过在网上购买侵权产品,并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来确立管辖权。但法院最终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管辖权的确立原则,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管辖权异议。
综上所述,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不能仅通过购买产品来在收货地建立管辖权。管辖权的确定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避免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