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的权威判例-徐萍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合同纠纷

最高院关于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的权威判例表明,此类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纳入其中)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几种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即合法有效,且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二、权威判例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在工程尚未完成、当事人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情况下,三公司将其对西岳山庄的债权转让给了建发公司,并通知了西岳山庄。西岳山庄接到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并确认了涉案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与注意事项

  1. 债权已形成:转让行为发生时,债权人的此项债权应当已经形成,即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取得了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2. 无禁止性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有此类约定,则债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债权。

  3.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法律未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但为了确保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4. 债务人无异议: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如果未提出异议,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四、可能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尽管法律、法规不禁止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转让,但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潜在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以债权转让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对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 在合同中明确债权转让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可以转让,并约定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 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

  • 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尝试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和成本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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