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款未能达成一致 优先权是否起算-章芊昊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结算款未能达成一致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通常为起诉之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应给付价款之日”因个案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包括:

  1. 约定付款之日:承发包双方约定了“应给付价款之日”的,为约定付款之日。
  2.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3. 实际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承发包双方没有约定“应给付价款之日”的,参照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结算款未能达成一致时的起算点

在承发包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且债权数额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程序才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通常为起诉之日。这是因为,在结算款未能达成一致时,债权数额尚未确定,无法直接确定“应给付价款之日”。而起诉之日作为诉讼程序的开始,标志着承包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其权利,因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合理的。

三、优先受偿权期限设置的目的

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及其背后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开发商卖房后一走了之,承包人物化到房屋中的人工、机械、材料成本无法收回,继而导致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拿不到赖以生存的劳动报酬。同时,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设置目的也在于督促承包人尽快行使权利,防止承包人“躺在权利上睡觉”,致使抵押权人、房屋买受人、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法律建议

  1. 及时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发现结算款未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其权利,避免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2. 保留相关证据:承包人应保留好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结算文件、司法鉴定报告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其债权数额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3. 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时,承包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如有任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