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东西又还回去,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阐述:
一、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已经收受了他人财物,那么此时受贿行为即已既遂。即便之后因害怕事情败露或其他原因将贿赂退回,也通常仍会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一旦完成,其性质就已确定。退回贿赂款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处罚情节来考虑,但并不能改变受贿罪的认定。例如,某官员利用职权为某企业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并收受该企业送来的财物。之后,由于担心被查处,该官员将财物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的受贿行为已经完成,退回财物的行为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二、特殊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收受贿赂后退回可能不会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能够及时退还或上交,并且这种退还或上交并非因为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或举报等外部压力所致,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受贿。这里的“及时”是一个关键要素,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如行为人知道收受的财物可能与职务行为相关后的反应时间、退还或上交的具体过程等。例如,某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很快就意识到该财物与自己即将进行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并在当天就将财物退回。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退还行为非常及时,且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因此可以认为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三、量刑时的从轻、减轻情节
对于已经构成受贿罪的案件,如果受贿人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以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幅度会根据受贿数额、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退赃的积极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虽然构成犯罪,但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仍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总结与建议:
受贿东西又还回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退回的时间、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外部压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快向我咨询,以便准确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