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所得利益是否为受贿金额-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所得利益,在认定受贿金额时,通常会被视为受贿金额的一部分。以下从几个关键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本质与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只要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斡旋受贿。这是因为,承诺斡旋本身已经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这是受贿罪所惩治的核心。

二、斡旋受贿所得利益与受贿金额的关系

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无论其形式如何(如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均被视为受贿金额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这些财物是行为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即使行为人最终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或者请托事项未经其斡旋而自行实现,也不影响其收受财物的性质认定。换句话说,斡旋受贿所得利益,就是行为人因承诺斡旋而收受的财物,这些财物在数额上即构成受贿金额。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斡旋受贿所得利益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1. 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认定斡旋受贿的前提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斡旋受贿的主体。

  2.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认定斡旋受贿的关键要素之一。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或工作联系,才能构成斡旋受贿。

  3. 行为人是否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认定斡旋受贿的核心要素。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只要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斡旋受贿。

  4. 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是认定斡旋受贿的直接证据。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数额,即构成受贿金额。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对于构成斡旋受贿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标准根据受贿金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受贿金额越大、情节越严重、主观恶性越深,量刑也就越重。

五、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因各种原因(如请托事项自行实现、行为人主动退还财物等)未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会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受贿罪的惩治重点在于行为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身,而非其是否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即使行为人未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收受的财物仍构成受贿金额。

总结来看,斡旋受贿所得利益在认定受贿金额时,通常会被视为受贿金额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这些利益是行为人因承诺斡旋而收受的财物对价,无论其是否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或请托事项是否自行实现,都不影响其收受财物的性质认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