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否被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要 受贿-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被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必然构成受贿罪,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虽同属贪污贿赂罪,但两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侵害客体及利用的关系上存在显著差异:

  1. 犯罪主体不同:

    • 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2. 行为方式不同:

    •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
  3. 侵害的客体有所差异: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以及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
  4. 利用的关系不同:

    • 受贿罪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来受贿。

二、被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分析

  1.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知情并参与: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向其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那么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2.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但未参与分享贿赂: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不知道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知道但并不参与分享贿赂的,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其关系密切的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参与分享贿赂: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参与分享贿赂的,那么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仍以受贿罪论处,对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4.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

    • 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需区分时间段和有无事先约定。如果事先有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是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且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发生在离职以后,且不是基于任职时的约定或者是作为其任职时权钱交易行为的“对价”,而是一个新的行为,那么对该行为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三、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应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分享贿赂等,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