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案例-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劳动纠纷

矿山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以下从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及矿山工人可能涉及的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一、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这些行业因其生产作业的高风险性,必须依法获得批准或许可后方可进行。

  2.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这些行为会直接导致生产安全监控的失效,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这种行为表明行为人对生产安全持漠视态度,极易引发重大事故。

二、矿山工人可能涉及的情形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如果工人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进行生产作业,且这种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具体来说:

  1.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如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获得批准而继续开采,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具有现实危险性。

  2. 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隐患:如矿山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导致矿洞支护不稳、通风不畅等事故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3. 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如矿山被责令停产整顿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但工人或管理人员拒不执行,继续违规生产,这种行为同样构成危险作业罪。

三、案例分析

以江西省玉山县某矿管理人员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为例,该案中,涉案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导致工人程某兴在维修水泵过程中被矿渣围困受伤。经鉴定,程某兴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宽、赵某龙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矿山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四、法律建议

对于矿山工人而言,为了避免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生产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如果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合规性,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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