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善意虚开案件 公安怎么处理-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行政纠纷

对于善意虚开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需结合案件性质、证据情况及主观意图综合判断,具体处理路径如下:

  1. 立案审查阶段: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核心标准
    公安机关接到虚开发票案件报案后,会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但若行为人能证明其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如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税款利益),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公安机关可能认定为“善意虚开”,此时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 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若证据显示行为人无主观故意(如对虚开行为不知情、被欺骗参与),或虚开行为未实际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如未抵扣税款、未用于非法目的),公安机关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12条,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
    • 移送行政处理:若虚开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能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对行为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 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与主观意图的证明
    若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以判断“善意”或“恶意”:

    • 主观意图证据:包括行为人是否明知虚开(如是否参与虚开环节、是否获取非法利益)、是否采取掩盖虚开行为的措施(如伪造合同、资金回流等)。
    • 客观行为证据:包括虚开发票的金额、次数、流向,是否实际抵扣税款,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
    • 第三方证据:如上下游企业的交易记录、资金往来、证人证言等,以佐证行为人是否被利用或欺骗。

若证据显示行为人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如为完成业绩指标、获取贷款等非税款利益),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公安机关可能认定其为“善意虚开”,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 强制措施适用:慎用羁押性措施
    对“善意虚开”案件,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会更加审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若行为人无社会危险性(如无前科、主动配合调查、未逃避侦查),公安机关可能不采取刑事拘留等羁押性措施,而改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以减少对行为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2. 与税务机关的协作: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虚开行为未达刑事标准,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会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可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行为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若行为人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公安机关对“善意虚开”案件的处理,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若证据显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且未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公安机关可能不立案、撤销案件或移送行政处理;若证据不足,可能不提请逮捕或建议不起诉。具体处理需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判断,建议行为人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证据固定、主观意图说明等方式争取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