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案件中受票方应该由哪里的公安机关处理-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行政纠纷

虚开案件中受票方的处理公安机关,一般遵循“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具体由实施虚开行为地、受票方所在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处理。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1. 犯罪地管辖:

    • 实施虚开行为地:如果受票方涉及的虚开行为(如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某个特定地点实施的,那么该地点的公安机关通常具有管辖权。这包括虚开行为的策划、实施、完成等各个环节所在的地点。
    • 受票方所在地:由于受票方是虚开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所在地(即受票方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的公安机关也可能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虚开行为对受票方所在地的税收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了直接影响。
  2. 居住地管辖:

    •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如果虚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受票方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居住地与犯罪地不一致,那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行使管辖权。这通常发生在犯罪嫌疑人逃逸、需要跨地区追捕等情况下。
  3.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如果虚开案件涉及多个地点,且多个公安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那么可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或者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跨地区虚开案件:对于跨地区的虚开案件,如果涉及多个省份或地区,那么可能需要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指定管辖,或者由相关省份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