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是否包括已被处罚过的-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侵权纠纷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多次’是包括已被处罚过的行为的,但在普通寻衅滋事案件中,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通常不计入寻衅滋事罪的‘多次’评价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行政违法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若尚未构成犯罪,将面临法律制裁。其中,“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此处的“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且并不排除已被行政处罚过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即使其中部分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只要在统计“多次”时符合时间(如二年内)和次数要求,仍然可能被视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从而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犯罪层面(以寻衅滋事罪为例)

在刑事犯罪层面,尤其是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多次”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但通说认为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通常不计入寻衅滋事罪的“多次”评价中,具体分析如下:

  1.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之前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再将其计入“多次”的范围内,从法理上看,存在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问题,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一原则是由法律的正义性所决定的,在刑事领域的体现便是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2. 司法解释的规定:

    • 虽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中的“多次”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软暴力案件所涉及的寻衅滋事行为入罪标准的特别规定,不宜将其适用于其他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三次以上”的要求也是“未经处理”。因此,在尚无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具体依据的情况下,将“软暴力刑事案件”之外的已受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计入“多次”之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3. 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谦抑性:

    • 刑罚是所有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只有严重侵犯法益或者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才能适用刑罚。因此,对刑罚的适用必须采取谨慎态度,只有当通过民事、行政等其他措施无法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才能使用刑罚,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在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任一单次寻衅滋事行为均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追诉标准,且其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未造成任何伤势,说明其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的恪守。此时,如果仅因为行为人此前有过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就将其入罪,是不恰当的。

三、实际案例参考

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为例,行为人刘某某多次酒后无故寻衅滋事,其中部分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计入寻衅滋事罪的“多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计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寻衅滋事案中的“多次”不应当包含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建议与总结

  • 对于行为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已经有过类似行为并受到过行政处罚,更应引以为戒,避免再次违法。
  • 对于受害者:如果遭受了随意殴打等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司法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应加强对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中的“多次”在行政违法层面可能包括已被处罚过的行为,但在刑事犯罪层面(尤其是寻衅滋事罪中)通常不计入。如果您或他人遭遇了类似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