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后重新就业是否构成劳动者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对于退休后重新就业的情况,关键在于判断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就业时,由于其已经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会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且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无论是杨某某还是林女士,他们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时都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他们无法享受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
为了保障退休后重新就业者的权益,建议他们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资报酬等事项。这样,在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依据劳务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退休后重新就业的劳动者,由于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通常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