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续五年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赔偿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连续五年恶意拖欠工资,已构成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这五年内拖欠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应得收入。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求支付赔偿金(特殊情况)
若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需注意,此赔偿金的支付需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为前提,且公司未在限期内支付。
其他维权途径
劳动者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