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企业在法院终本后、尚未破产前,留守人员工资的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企业具备支付能力时
若企业虽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但仍有可支配财产(如未被查封的账户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留守人员的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标准发放。此时企业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需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企业拒不支付,留守人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发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无支付能力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时
若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启动破产程序,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可能面临困境。此时需关注以下两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特殊情形
若企业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出现《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留守人员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申报工资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但需注意,破产程序中工资债权属于优先债权(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优先债权,留守人员可能仅能获得部分清偿。
补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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