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还收受的贿赂,能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石进学律师|法行宝
2025-04-10 刑事辩护

案发前退还收受的贿赂,不能一概而论地从受贿数额中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及时退还的情况

  1. 认定标准:若退还行为发生在收受财物后、受贿故意尚未形成之前,且结合时间间隔、是否存在平账或掩饰行为、是否因自身或与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等因素综合判断为及时退还,则不构成受贿犯罪。
    • 法律后果:由于不构成受贿犯罪,所涉财物不计入受贿数额,因此也不存在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问题。

二. 受贿既遂后退还的情况

  1. 构成受贿犯罪:无论退还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只要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即构成受贿罪。此时,退还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2. 退赃金额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退赃金额的计算是基于受贿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全额退赃时,退赃金额为收受的全部贿赂数额;部分退赃时,为实际退还的数额。但这并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三.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对于受贿孳息(如存款利息)和财物价值变动,虽然这些因素可能影响退赃金额的实际数值,但同样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受贿数额仍以受贿时的财物价值为准。

我的观点:案发前退还收受的贿赂,能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关键在于退还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受贿行为的完成情况。及时退还的,不构成受贿犯罪,所涉财物不计入受贿数额;受贿既遂后退还的,构成受贿罪,退还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