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非法证据被成功排除的案例,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的归纳:
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 案例: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若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若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无法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则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非法口供及此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与采信
- 案例:一审:(2018)浙07刑初57号;二审:(2019)浙刑终193号
- 裁判要旨:被告人提供线索材料申请排除非法口供,法院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审查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并结合侦查机关的讯问录像、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若不能排除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应当予以排除。但被告人在此后其他诉讼阶段所作的重复性供述,若前一阶段刑讯逼供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心理影响已经消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排除
- 案例:一审:(2017)苏0116刑初33号;二审:(2017)苏01刑终347号
- 裁判要旨: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有关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证明其入所拘留时存在伤情,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后对被告人的伤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应当认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怀疑,进而排除有关证据。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等的证据,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后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非法证据排除与私拍私录视听资料的认证
- 案例:一审:(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451号;二审:(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1号
- 裁判要旨:录制时是否经过被录制者同意并非认定视听资料合法与否的标准。诉讼中不能仅以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否定私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而排除其证据资格。应结合是否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及有无其他证据佐证、是否存在疑点、对方当事人能否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大小。
法律背景与建议:
可能法律后果:
- 若法院认定某证据系非法取得并予以排除,则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认定错误,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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