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供应商投标文件由一个公司制作 可以判定恶意串通投标吗 竞争性磋商-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知识产权

仅凭两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一个公司制作,不能直接判定为恶意串通投标。在竞争性磋商或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串通投标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该条款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其中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然而,这仅是视为串通的情形之一,并非直接判定恶意串通的充分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该条款规定了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如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这些情形需要具体的证据来支持,不能仅凭投标文件由同一公司制作就判定为恶意串通。

二、事实证据分析

  1. 投标文件内容的相似性:

    • 如果两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显著的相似性或雷同之处,这可能是一个串通的迹象。然而,如果投标文件内容并无雷同,仅凭创建者相同则不足以证明串通。
  2. 其他辅助证据:

    • 除了投标文件本身,还需要考虑其他辅助证据,如投标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等。如果这些证据也表明两个供应商之间存在不正常的关联,那么串通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三、不同观点与实务操作

  1. 一种观点认为:

    • 按照87号令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应视为串通投标。但这种视为串通的情形并不等同于《实施条例》规定的“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因此,仅凭此点不能直接判定为恶意串通。
  2. 另一种观点认为:

    • 证据不足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不一定就代表两家企业串通过。有时,在采购“圈子”较小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可能会对同一文件进行修改再制作成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往往是不变的。
  3. 实务操作建议:

    • 在发现投标文件创建者相同时,应进一步调查其他相关证据,如投标文件内容的相似性、创建和修改时间、IP地址等。
    • 如果怀疑存在串通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调查。
    • 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谨慎核实供应商的行为,只有获取足够的客观证据后才能将供应商行为判定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属于恶意串通”。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 如果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 供应商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2. 风险提示: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视为串通的行为。
    • 如果发现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报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结来看,两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一个公司制作并不能直接判定为恶意串通投标。在认定串通行为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