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这一条款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通过这样的监督机制,可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