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第86条内容-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社会保险法》第58条和第86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解读:这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后,有义务在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并追缴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 《社会保险法》第86条: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解读:这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以及可能的罚款。

我的观点:这两条都是关于社会保险的重要法律规定,第58条强调了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而第86条则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