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关于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劳动时间的限制。具体内容为: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一. 条款解读

  1. 适用对象:此条款主要适用于那些以“计件工作”为劳动报酬计算方式的劳动者,例如制造业的流水线工人、快递员等按件计酬的岗位。
  2. 核心要求:
     -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规定,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注:根据最新修订,一般为40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至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日。
     - 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避免通过设定过高的工作定额来迫使劳动者超时工作。例如,不能设定一个单日生产目标,使得员工必须连续工作超过法定工时才能完成。
     - 计件报酬标准应公平合理,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时内完成定额后,能够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
    
  3. 法律意义:此条款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计件制规避工时限制,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保障计件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健康权,避免因过度追求产量而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并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某服装厂若设定每日必须缝制500件衣服的高定额,导致员工需要连续工作超过法定工时才能完成,且未支付加班费,那么这种做法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定额超出合理范围,并要求企业调整定额并补发加班费。

我建议企业在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身心健康,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如遇到不合理的工作定额或报酬标准,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援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