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并非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具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无需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该行为是否实际产生了现实的、具体的危险。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掺入或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无需考虑食品是否实际造成健康危险。
具体危险犯:则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判断行为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例如,在危险作业罪中,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 危险作业罪的特定属性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表明,危险作业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一条件,即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行为是否确实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三. 实际案例应用
在处理危险作业罪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行为人所处环境以及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例如,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的行为,法院会关注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并结合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因为其成立需要满足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这一条件,而这一条件的判断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