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孕期公司以数据不好为由要求调岗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调岗具有合理性且无歧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岗位)。若公司能证明调岗是基于客观经营需要(如部门业绩持续不达标、岗位职能调整),且调岗后薪资、职级、工作地点等劳动条件未显著恶化,同时未针对孕期员工特殊对待(如仅因怀孕调岗),则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但需注意: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调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若调岗缺乏合理性或存在歧视性
若公司无法提供数据不好与调岗的直接关联证据,或调岗后劳动条件明显不利(如降薪、增加通勤时间、从事孕妇禁忌劳动),则可能构成违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调岗实质是变相降薪或逼迫离职,则涉嫌违法。
特殊保护情形
孕期女职工受《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特殊保护,公司不得以“数据不好”等主观理由单方面强制调岗。若调岗决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未提供书面调岗通知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岗前后的薪资变化、岗位性质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