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吗-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合同纠纷

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完全适用过错推定,而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特定情形下体现出类似过错推定的特点。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职责。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要求义务人必须积极作为,确保他人安全。在归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即只有当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时,才需对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的过错推定特点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但在某些特殊场景下,其归责方式呈现出类似过错推定的特点:

  1. 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若管理人或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时,管理人或组织者需证明自己已尽合理义务,否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并承担责任,这类似于过错推定,加重了其举证责任。

    • 例如,若顾客在商场内被第三方打伤,商场若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监控或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则可能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商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以避免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错推定的精神。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害中,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错推定的特点。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受害者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相关主体更加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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