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没有生食许可证而经营生食类食品,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和依据如下:
一、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餐饮店若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而擅自经营生食类食品,即违反了该规定。
二、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餐饮店因违法经营生食类食品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生食类食品。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外,监管部门还将没收餐饮店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刺身刀、砧板等。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在实际执法中,若餐饮店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执法部门检查后及时改正,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例如,在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例中,餐饮店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工具,并罚款五千元的处罚(考虑到积极配合等因素,最终罚款总额为七千元,其中包含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
三、实际案例参考
天津市河西区隐渔市生鲜食品连锁店案例:
- 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按顾客要求将购买后的部分生食海产品在店内进行加工并在单间内提供餐饮服务,被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 处罚结果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工具(刺身刀、砧板),并罚款五千元(因其他违法行为,最终罚款总额为七千元)。
福州市福清市音西川野二餐厅案例:
- 该餐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被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 处罚结果包括没收扣押的生食类食品(三文鱼、希鲮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点五万元(考虑到积极配合等因素,从轻处罚)。
四、建议与提醒
- 餐饮店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在经营生食类食品前,务必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确保合法经营。
- 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若被查处,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争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饮店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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