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35岁以上并不必须清退。下面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同时,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 上述法律条款中,并未提及因年龄达到35岁以上就必须清退书记员的规定。
二. 结论推导
-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35岁以上书记员必须清退,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仅仅因为书记员年龄超过35岁就将其清退。
- 除非书记员存在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与书记员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书记员35岁以上并不必须清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