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在行政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法律原则。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与范围

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法院,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

    • 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
    • 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
    • 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 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 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
  3. 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 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 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
    • 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 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

    • 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 其他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

    • 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一旦发现应排除的非法证据,法院应依法将其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这一规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进行非法取证,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审判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在审判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同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空间,但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这一权力。

四、法律建议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取证,避免收集和使用非法证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在行政诉讼中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非法证据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关于行政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