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险未询问既往病史保险未如实告知身故赔付吗-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经济纠纷

结论:销售保险时未询问既往病史且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身故是否赔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未如实告知事项与身故风险无直接关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未告知的既往病史(如普通感冒史)与身故无因果关系,且保险人无法证明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身故保险金。此时,身故可能获得赔付。

  2. 若未如实告知事项与身故风险有直接关联
    若未告知的既往病史(如严重心脏病史)直接导致身故,且保险人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如拒保、加费),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但需注意:

    • 两年不可抗辩期: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合同成立已超两年,即使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仍需赔付。
    •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分:若投保人故意未告知,保险人可不退还保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应退还保费。
  3. 销售人员的过错是否影响赔付
    若销售人员未履行询问义务(如未询问既往病史),可能构成保险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作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实践中,法院可能认为投保人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销售人员未询问不直接导致保险人丧失拒赔权,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建议:

  • 投保人应主动告知重要病史,避免纠纷;
  • 保险人需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 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病史与身故的因果关系、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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