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 在诉讼程序中提交 可否采纳-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一般不可采纳,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不可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依法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而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提交,这通常被视为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虽然此条直接针对的是原告,但同理可推,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在诉讼中提交,也应遵循类似的证据规则,即一般不予采纳。

理由: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途径,但它们都遵循证据的及时提交和审查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证据,可能意味着其未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充分展示其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随意补充证据,将破坏行政救济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二、例外情形:可采纳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原本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可能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交:如果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其未在行政复议中提交证据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证据突然发现、技术故障等),且该证据对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法院可能会考虑采纳该证据。
  2.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行政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无法公开或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经过适当程序(如申请法院调取、保密审查等)后能够提交,法院也可能会考虑采纳。
  3. 原告或第三人同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同意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提交原本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也可能会考虑采纳。

注意事项:

  • 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所有相关证据,以避免在诉讼中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 如果行政机关确实需要在诉讼中提交原本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重要性、提交证据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可能对原告或第三人造成不公平影响等因素。

三、法律建议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及时、全面地提交相关证据。如果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行政复议中提交证据,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争取法院的采纳。

对于原告或第三人而言,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提交了原本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证据的采纳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公平影响,可以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或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一般不可采纳,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是否采纳,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