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中标后 中标方按合同约定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合同纠纷

中标方按合同约定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且合同条款合法有效。以下从法律框架、合同约定、实务操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框架:质量保证金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关键点:

  • 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办法》第七条);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六条),期满后应退还剩余保证金;
  • 禁止以任何方式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保证金需从工程款中预留,而非额外收取。

2. 合同约定:需符合法定要件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比例及退还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则中标方有权收取:

  • 比例合法:不超过3%;
  • 期限合法:缺陷责任期明确且不超过24个月;
  • 条款公平:不得免除发包方责任或加重承包方义务(如要求现金担保、第三方担保等非法定形式)。
    例外情形:若合同条款违反《办法》或《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公平原则的规定(如保证金比例过高、期限过长),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实务操作: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审查:中标方应重点核查保证金条款是否与《办法》一致,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无法主张权利;
  • 证据留存:保留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缺陷责任期通知、维修记录等,作为退还保证金的依据;
  • 争议解决:若发包方无故扣留保证金,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主张返还,并可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总结:质量保证金的收取需以合法合同为前提,且严格遵守法定比例和期限。中标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审查条款,并在履行过程中留存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有具体合同条款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