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陪审员的回避由谁决定-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中,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因此,陪审员的回避同样由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法定情形

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回避决定的程序

  1. 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回避,并需说明理由。
  2. 决定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并需要回避时,其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 复议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以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或理由。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决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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