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途径申请政府信息,政府部门通常不予受理,并会告知申请人正确的申请途径。具体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如下:
不予受理并告知正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除外),且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若申请人未通过规定途径(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的平台、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政府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通过正确途径重新提交。
特殊情况下的口头申请处理
若申请人存在书写困难,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此类情况需申请人确认申请内容,并留存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若申请人未通过任何途径(包括口头)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无需主动处理。
多次违规申请的处理
若申请人反复通过非规定途径申请,或存在滥用申请权的行为(如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明显无实际需求的大规模申请),政府部门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无正当理由的,可终止提供信息,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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