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提交证据材料,通常的处理方式如下:
视为无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负有举证责任,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其未提交或逾期提交,复议机关通常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能直接决定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调查义务
复议机关并非完全被动等待被申请人举证。若发现证据可能因客观原因(如档案保管、技术问题)无法及时提交,复议机关可依职权调查核实,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说明或直接调取相关证据。但此情形需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初步举证义务或存在合理障碍为前提。
对申请人的影响
对申请人而言,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可能直接导致其复议请求被支持。但需注意:
特殊情形的处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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