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材料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视为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若被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

    • 视为无证据、依据: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或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主动调查,直接推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决定类型:根据案件情况,复议机关可作出三种决定:
      1. 撤销原行政行为:若原行为明显违法或程序严重瑕疵;
      2. 变更原行政行为:若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或处罚不当;
      3. 确认违法:若撤销或变更已无实际意义(如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且不可恢复)。
  3.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复议机关的审查义务:即使被申请人未提交材料,复议机关仍需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但无需主动调取证据。
    • 对申请人的影响:若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行为违法,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更高;若申请人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可能以“事实不清”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材料(但此情形较少见,因被申请人未答复已构成程序违法)。

建议:若您作为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况,可重点强调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并提交自身证据辅助证明原行为违法;若您作为被申请人,务必在期限内提交完整材料,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