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公司事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款仅针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以下是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适用情形(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在以下情形中,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 这意味着公司有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但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2.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 “主要财产”通常指公司核心资产,如土地、专利、子公司股权等,其转让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标准可参考公司章程或相关司法解释,如单次转让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30%可能被视为“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如果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

二、行权程序与时限

  1. 协商期:

    •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应与公司协商回购价格。
  2. 诉讼期:

    • 如果协商不成,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回购股份的处理

  1. 处置时限:

    • 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 处置方式:

    • 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例外

  •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不适用本条:
    • 这些公司可以在交易场所通过竞价方式交易股票,因此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不适用。

五、实务建议

  1. 公司章程与协议设计:

    •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主要财产”的定义、利润分配条件以及回购价格机制,以减少争议。
  2. 风险控制措施:

    • 避免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可采取“象征性分红”等方式。
    • 在重大资产转让前评估是否构成“主要财产”,以减少回购请求的风险。
  3. 协商与诉讼策略:

    •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设立独立委员会(含中小股东代表)参与价格谈判。
    • 如果协商不成,及时准备证据(如股东会决议记录、反对票证明、公司财务报告等)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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