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后补写借条且过期仍未还能立案吗-张冬炜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刑事辩护

结论:诈骗后补写借条且过期仍未还,若行为本质符合诈骗特征,依旧可能被立案侦查。

一、从诈骗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即便事后补写借条,若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交出财物,补写借条可能只是掩饰诈骗行为的方式,无法改变之前诈骗行为的本质。例如,某人编造虚假理由从他人处骗得财物,事后补写借条,但整个过程出发点就是骗财,借条只是后续用来掩盖诈骗事实的手段,此时若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依然能够立案侦查。

二、从借条对立案侦查的影响角度分析

写了借条未必会对诈骗罪的立案侦查产生影响。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诈骗的事实和行为,而非仅仅看是否有借条。

  • 若行为人起初有诈骗意图:借助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交出财物,即便事后补写了借条,只要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像达到当地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等,公安机关依然能够立案侦查。例如,小许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李借款5万元,小李出于信任便将钱借给了小许。事后小李多次催款,小许一直拖延。在小李的强烈要求下,小许补写了借条,但仍未还款。小李后来发现小许所谓的生意根本不存在,小许实际上将钱用于个人挥霍,小李遂报警。小许起初以虚假的生意周转理由骗得小李5万元,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已构成诈骗罪。补写借条只是试图掩盖诈骗事实的手段,不能改变其诈骗的性质。
  • 若属于正常民事借贷关系:仅仅是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写借条,那就不属于诈骗,不能予以立案侦查。

三、从立案标准角度分析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并不因写借条而改变。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达到立案条件。即便写了借条,如果其行为本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依然会被认定为诈骗。

四、后续法律程序及量刑影响

  •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全面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类证据,包括诈骗的手段、金额、被害人陈述等。检察机关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量刑时:写借条积极还款的情节,可能会被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影响对其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比如,可能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从轻判处,但不会免除刑事处罚。最终,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建议

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等,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审查是否立案。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您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