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
结论前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视为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理解:
- 原条件:指的是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将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
- 法定责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
- 非任意解除权:该条款并未赋予非用人单位(即劳动者)任意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视为双方已经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 劳动者选择权: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做此选择,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希望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等法定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或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样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