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解释一第43条理解及解释-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4-15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主要关乎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及其法律效力。以下是对该法条的理解及解释:

一.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1. 书面形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2. 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效力:尽管法律要求书面形式,但实践中,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罕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3条明确,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并不直接导致变更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时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这种变更行为应被认定为有效。

二. 协商一致的理解

  1. 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强调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2. 沉默不构成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沉默并不等同于同意或协商一致。《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在劳动合同变更中,如果劳动者对变更内容保持沉默,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变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这种沉默不能被视为劳动者对变更的同意。

三. 实际案例的应用

  •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工资标准,并按照降薪后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请求补助工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劳动者对降薪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双方已就降薪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因此不能仅凭劳动者的沉默就认定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

我建议: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再采取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同时,劳动者也应密切关注自己的劳动合同内容,对任何变更都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