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认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的判例,主要取决于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以及结算过程是否公平合理。以下是一些具体判例及分析:
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存在的情况
(2015)民申字第581号案例:
- 案情:实际施工人牟某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落款处签字,但并非总包单位员工。后续施工中,建设单位直接与牟某取得联系并支付工程款。
- 法院观点:建设单位与牟某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应在牟某与建设单位之间进行。因此,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对牟某没有约束力。
- 启示:若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并直接与其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可能无法约束实际施工人。
(2019)最高法民再295号案例:
- 案情:秦某等三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单位支付欠付工程款。在总包单位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未通知秦某等三人,与总包单位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所有工程款已结清。
- 法院观点: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结算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秦某等三人,建设单位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 启示:发包人在明知实际施工人存在且诉讼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款已结清,可能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该结算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二、发包人不清楚实际施工人存在的情况
- (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案例:
- 案情:实际施工人黄某主张其应参与与建设单位结算,但法院认为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
- 法院观点:黄某作为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在发承包双方确认工程项目结算总价基础上,原审根据已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社会保险费及黄某的自认等,认定需要向黄某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 启示:若发包人不清楚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且已与承包人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结算,则该结算可能对实际施工人产生约束力。但实际施工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其权益,如证明结算明显偏离合同约定等。
三、实际施工人认可结算的举证方向
若实际施工人认为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结算不能对其产生约束:
- 可以从建设单位在与总包单位结算前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入手进行证明,如通过建设单位付款路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 证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明显偏离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若实际施工人希望以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 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实际参与了最终的结算过程,或者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认可结算数额。
- 证明实际施工人在其施工范围内与总包单位之间约定的计价方式、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的计价方式一致。
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好相关证据,如人、材、机的实际投入资料等。在工程结算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到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的结算中,或对结算过程进行监督,防止结算数额对实际施工人不利。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