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发包人指-汪婷婷律师|法行宝
2025-04-04 合同纠纷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发包人”指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价款的主体。以下是对该条文中“发包人”范围的详细解析:

一. 发包人的基本定义

  • 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是相对于承包人而言的,是工程建设的需求方,负责提出建设要求,并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二. 发包人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角色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需要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 发包人责任的理解

  • 发包人的责任是基于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来确定的。
  • 发包人并不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合同关系,但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施工链条的末端,承担了垫资压力,为保护其权益,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上游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基于其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来确定的有限责任。

四. 实际案例理解

  • 例如,在某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A与承包人B签订了施工合同,但B又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了实际施工人C。若C完成了工程但未能获得全部工程款,他可以向转包人B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A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会追加B为第三人,并查明A欠付B的工程款数额,判决A在欠付范围内对C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发包人”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价款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