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招标文件注明付款方式,签合同时可以改么”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
首先,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和第87号令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这里明确指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付款方式作为招标文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实质性条款的范畴。
实质性条款通常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这些条款的更改可能会影响供应商的实际得分,甚至对供应商造成新的不公。特别是付款方式,它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财务成本和投标报价,因此被视为实质性条款,依法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进行修改。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某电子政务外网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明确规定了付款方式,且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均对此完全响应。然而,在签合同时,采购人提出修改付款方式的要求,尽管与成交供应商达成了一致,但这种做法仍然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一旦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就意味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已为采购人所接受,此时再私下协商改变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若因不可抗力(如新冠肺炎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款项支付进度受到影响,且满足《民法典》相关变更合同的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条款。但这种情况属于例外,并不改变付款方式作为实质性条款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的原则。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注明的付款方式在签合同时是不可以修改的。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