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与店铺租赁经营者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李英华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房产纠纷

关于商场与店铺租赁经营者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商场场地出租者在不同法律情境下的责任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原则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若合法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若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服务,若合法权益受损,可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 租赁期满或经营者终止经营后,若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法院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 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且恶意逃避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且销售者或服务者已无法联系时,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才承担连带责任。
  • 《食品安全法》: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 司法解释:场地出租者在明知或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或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责任。

三、风险防范与合规要点

  1. 签订相关出租合同:

    • 限制转租行为,明确承租人的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及经营范围。
    • 查验承租人的相关证照,如食品许可证等。
  2. 日常监督:

    • 出租人应时常查看承租人的经营行为是否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有违法行为。
    • 一旦发现异常,应行使管理职责,予以制止。
  3. 统一收款与保证金制度:

    • 商场等尽量对消费者统一收款,收款后向商户分发款项时最好隔一个月,并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 建立入驻资质审查制度:

    • 严格审核租户的营业执照、行业资质,如体育类、艺术类、学科类等教育培训资质。
    • 与主管部门对接确认各行业的资质要求,留存资质复印件,并向各主管部门核验经营者提供的资质文本。
    • 定期抽查租户经营状态,核查营业执照、资质等。

四、实务中的案例与法院态度

  • 实务中的案例表明,各法院对于场地出租者承担责任的情形还是从严掌握的。
  • 商业综合体可与法院形成联系机制,及时反馈对经营者的审核情况,并共同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沟通交流。

综上所述,商场与店铺租赁经营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界定。商场场地出租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合规制度,加强日常监督,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