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哪一条-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已有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四)…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除非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中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情况与民事诉讼类似。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对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虽然该条并未直接提及“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但在实践中,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通常也被视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三、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刑事诉讼关乎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其证据标准应当更为严格。因此,刑事诉讼不能直接照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已有生效裁判认定了某些事实,但在后续案件中,这些事实仍然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区分裁判类型: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生效裁判,通常指的是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在证据效力上可能有所不同。
  2. 相反证据的提出: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那么这些事实就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3. 刑事诉讼的严格标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标准的严格性,即使已有生效裁判认定了某些事实,也需要重新进行质证和查证。

总结来看,已有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在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据标准的严格性,这些事实仍然需要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