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打寒假工,一般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寒假工通常属于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中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例外情况:可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高中学生虽然未毕业,但其行为更接近于就业而非勤工助学,且满足一定条件,那么有可能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案例参考: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一名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的学生前往饭店后厨帮工,并在工作中受伤。该学生主张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查明,该学生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学生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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