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劳动关系驳回请求的判例-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4-02 劳动纠纷

不符合劳动关系驳回请求的判例,典型案例如万某某与某食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一. 案情概述

万某某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自2007年3月起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公司自2011年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同意确认双方之间自2007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法院却裁定驳回了万某某的起诉。

二. 法院裁定理由

  1. 无实际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以二者之间存在争议纠纷且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即均认为万某某与某食品公司自2007年3月至起诉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
  2. 不符合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审判前提。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无异议,故万某某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三. 法律风险提示

此类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无异议,而诉至法院只是为了拿着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社保等部门办理缴纳或补缴社保手续,这其中会存在骗保虚假诉讼风险。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严格把握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如未提供工资发放流水等客观性规律性证据,案件将因当事人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而被驳回。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