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复议还需要回复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行政纠纷

撤回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是需要作出回复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回复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撤回的答复。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回复的形式与内容

  1. 书面形式:行政复议机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通常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如有)。这种书面形式确保了答复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

  2. 内容结构:

    • 首部:包括标题(如“[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文号、当事人信息(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 正文:详细阐述案件受理情况、撤回申请情况、审查情况及决定。例如,说明行政复议机关何时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请求和事实理由;描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方式及理由;确认撤回意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尾部:告知事项(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仍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三、回复的具体内容要点

  1. 案件受理情况:简要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主要请求和事实理由。

  2. 撤回申请情况:

    • 描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时间、方式(书面或口头并记录)及理由。
    • 确认撤回意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重点。
  3. 审查情况及决定:

    • 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对撤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终止行政复议程序。这一决定应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后续事项与告知

  1. 救济途径:在答复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仍有异议,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这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通知原机关:建议申请人将撤回情况及时告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以便其依法处理后续事宜。这有助于维护行政程序的连贯性和效率。

  3. 联系方式:提供行政复议机关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方便申请人咨询和进一步沟通。这增强了行政复议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互动和联系。

示例模板(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X政复终字〔XXXX〕第XX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其他当事人信息)

本机关已受理申请人[姓名]不服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名称]于[具体日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撤回日期]以[具体理由]为由,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认真审查,本机关确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愿真实、合法,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如申请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仍有异议,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同时,请申请人及时将撤回情况告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本机关联系。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联系地址:[详细地址]。

特此答复。

[XX市人民政府印章]

[作出决定日期]


综上所述,撤回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是需要作出回复的,且回复应包含上述要点和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